武汉市蔡甸区自古“三山六水一分田”,水是蔡甸的重要生态资源。怎样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从法治角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的水生态问题,处理好生态修复与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
沉湖湿地
蔡甸区湿地众多,现有沉湖国际重要湿地、后官湖国家湿地公园、索子长河省级湿地公园、桐湖省级湿地公园。去年10月,黄某某在其位于沉湖附近承包的鱼塘周围架设丝网、设置扩音器喇叭,采取网捕等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及黑水鸡、珠颈斑鸠等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只,骨顶鸡、草鹭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3只。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李亚敏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这个行为损害到了野生动物资源,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相关的职能部门评估野生动物的价值。”
今年5月,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黄某某架网捕鸟动机并非出于牟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赔偿相应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郑君说,“那个地方鸟类特别多。农民的一个现实问题是鸟吃鱼,架设的那种比较细的网子,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你不要来吃我的鱼。最后法院判决也是考虑到了他的动机以及实际损失。”
惩罚不是目的,生态修复才是关键,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也应当受法律保护。郑君介绍,在具体办案中,很多关于生态资源的案子,是不能一诉了之的。
“我们要做的事很多,比如对湿地、河湖周边群众有针对性地普法,尽量预防类似这种无知犯法的情况。对造成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当事人自愿悔罪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评议,确保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公开的办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蔡甸融媒通讯员 翟薇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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