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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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融媒 发表于 2020-12-27 16:28:37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 10361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据新华社和央视新闻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律师注意到该修正案较此前草案增加“追诉”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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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1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12月21日表示,该草案将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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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影响较大的一起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2019年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小淇被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的案件。今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表决通过后,小淇家属代理律师田参军律师注意到,其表述较10月份的草案增加“追诉”二字。站在对小淇家属有利的角度,田参军律师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他希望“追诉”二字能为大连案件预留一个适用窗口。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涛告诉记者,“追诉”并非“追溯”。谢涛律师认为,“追诉”二字强调的是新法实行之后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时,除了考虑犯罪行为本身外,还会注意诉讼时效,以此判定刑事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也对记者表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不会被打破,增加的“追诉”二字是让表述更加精准。



来源:楚天都市报

制作:吴昔 | 编辑:方丹 | 责编: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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