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牌上路;2.闯红灯;3.违禁闯行桥隧;4.逆行;5.有非机动车道不按道行驶;6.带篷打伞;7.违规载客;8.违停聚集侯客;9.非法营运;10.行驶中接打电话。同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示教育;严查正三轮摩托车(“麻木”)、老年人代步车违规上路、非法营运、聚集侯客等突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或者虽领有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根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三)车辆的颜色;(四)车辆的号牌号;(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四)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对查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二)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三)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九)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十)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十一)不得实施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十二)不得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十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四)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二)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依法拘留。(三)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依法扣留车辆。(五)擅自给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以及遮阳伞、顶蓬、座椅等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的,扣留车辆、没收非法装置。(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拘留。(七)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武汉交警 平安车谷
制作:吴昔 | 编辑:方丹 熊霞 | 责编:方军 出品:蔡甸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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