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修改后的该条款将“证明材料”改为“材料”,将“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改为“经济困难承诺书”,并增加:“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当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修改后的该条款将“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为“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修改理由为,受援人有关证明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只需要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来源:武汉广播电视台
制作:万轶 | 编辑:方丹 | 责编: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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