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行政区域所有森林、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1.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
2.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及放孔明灯;
3.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炊、烧烤、吸烟、点火取暖及火把照明;
4.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秸秆、焚烧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5.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凡违反本禁火令,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五严禁”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治安拘留;达到违法犯罪立案标准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防火,违禁必究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区园林和林业局:027-69819070
区应急管理局:027-8494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