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每个公民都应当主动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组织。
二、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年龄条件。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35周岁的女性公民和4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特别优秀的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够正常参加军事活动和训练执勤等任务。
(四)时间条件。可以参加年度为期7天左右的集中训练以及年度考核、拉动点验、任务演练等。
三、优先征集人员
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具有军民通用专业及其他专业技术特长人员(侦查、消防、抗洪、通信、网络、电子信息、电力、修理、气象、驾驶、工程、炊事、宣传、心理、法律、测绘导航、应急救援、无人机等)、体能素质较好的军事爱好者、新兴领域单位工作人员,户籍在本地或在本地长期工作生活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统一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批准参加民兵组织。同时欢迎其他热心支持国防事业的常住居民和具有本地1年以上用工合同、工作稳定的同志报名参加。
四、民兵的基本义务
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服从军事机关和民兵组织的领导管理,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按要求参加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的集合点验、军事训练、演练演习等活动,随时响应国家号召,坚决完成抢险救灾、维护稳定、动员支前等任务。
五、民兵权利和待遇
(一)享受优待政策: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基干民兵参加训练演习或执行任务前由负责组织的军事机关结合任务特点,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发放训练补助: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时发放训练补助,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学生军训、比武竞赛或相关勤务活动时发放参勤补助,并提供食宿等保障,训练参勤补助不低于280元/天。
(三)圆梦军旅情怀:担负训练任务的民兵分队,每年由组训单位集中组织军事训练,参加共同基础科目、实弹射击和专业训练。
(四)表彰先进典型:根据年度军事训练、集结点验、比武竞赛等活动情况,对优秀民兵干部、优秀民兵进行表彰。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且军事训练成绩优秀人员可被聘请为民兵教练员、军训教官(民兵教官必须是在编基干民兵才符合参加选拔考核条件,通过民兵教官资格认证后,具备带学生军训资质)。
六、报名方式
(一)基干民兵报名:即日起至3月1日止。有意愿的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员,可联系所属街道(乡镇)武装部现场报名。